山东奇点检测报告出来了!
酿造酱 3.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酿造酱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3.2产品种类 酿造酱是以谷物和(或)豆类等为主要原料经微生物发酵而制成的半固态的调味品。产 品包括黄豆酱、甜面酱、豆瓣酱等酿造酱。豆瓣酱是以红辣椒、蚕豆为主要原料,食用盐、小麦粉等为辅料,经酿制而成的调味品。 如:郫县豆瓣酱。 3.3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 明日期的,其Zui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1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GB 5009.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GB 2225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三氯蔗糖(蔗糖素)的测定 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3.4 抽样 3.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食品、无包装食品。 3.4.2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 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9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3kg。大包装食品(≥5kg)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 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 9个包装,总量不少于 3k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 2 原则上同生产环节。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可从 1 个完整大包装中进行分装取样, 抽取样品分为 6 个包装,且每个包装不少于400g。 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个包 装,样品数量不少于 2kg。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抽取样品量为 9 个包装的,约 2/3 作为检验样品,约 1/3 作为复 检备份样品,其余抽取样品约 1/2作为检验样品,约 1/2 作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均不 少于 1kg,封存在承检机构)。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 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3.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3.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 要的条件要求。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3.5 检验要求 3.5.1 检验项目 酿造酱检验项目见表 3-3。表 3-3 酿造酱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氨基酸态氮 a GB 2718 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GB 5009.235 2 黄曲霉毒素 B1 GB 2761 GB 5009.22 3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GB 2760GB 5009.28 4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GB 2760 GB 5009.28 5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GB 2760 GB 5009.121 6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 其Zui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GB 2760 / 7糖精钠(以糖精计) GB 2760 GB 5009.28 3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8 三氯蔗糖 GB2760 GB 22255 9 大肠菌群 a GB 2718 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 GB 4789.3 GB/T4789.3-2003 注:a. GB 2718 仅适用于以谷物和(或)豆类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而制成的酿造酱,其他酿造酱(如以辣椒、蚕豆等为原料经发酵而制成的豆瓣酱等),限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有限 量规定时检测。 3.6 判定原则与结论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判定。若所检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应在检验结论中体现。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3.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 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3.6.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 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6.3 检验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明示标准或 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