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
诉讼的开始
(1)原告提起诉讼后,法院对其诉讼内容进行审查,并指定第一次开庭时间。法院通常通过书记员邮寄文书副本进行送达。
(2)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进行答辩。
(3)双方有权选择诉讼代理人。在地方法院以上的诉讼中,必须由律师代理,当事人也有权自己进行辩护。
第 一次开庭审理阶段
原告和被告陈述诉状,双方提交证据。
(1)法院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调查和收集,并做出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提出自己持有的证据,而对方当事人持有的证据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调取,不允许自行收集。在当事人之间,有书面交换证据的制度: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裁定要求对方当事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提出诉讼文书的命令制度仅适用于特定条件,例如商业秘密等不适用的情况。在一般情况下,提出文书命令是允许的,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文书不适用。
(2)整理争议焦点和证据的程序。这包括在法庭外整理争议焦点和证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在法官面前主张自己的请求和证据,以确定争议的焦点和证据,例如买卖合同标的是否存在瑕疵。
(3)证人询问阶段。对证人进行集中询问和审查的原则。集中询问通常在一次(至多两次)开庭中完成。在某些案件中,例如需要鉴定和勘验,或涉及知识争议的情况下,可能存在较大争议。
(4)法庭调解。原则上,调解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进行,但通常在争议整理和证人询问阶段或之后进行。如果调解不成功,法院可以安排后一次开庭审理。
(5)判决。法院根据事实认定自由心证,并根据适用法律来支持或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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