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怎样的
行政管理机构
经济产业省下设的日本特许厅负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审查,以及商标的注册。文部省下属的文化厅负责著作权的管理工作。农业水产省负责植物新品种的审查和登记,以及实施种苗法。软件情报中心半导体电路登记部负责集成电路的登记。
日本特许厅(JPO)的前身是1885年设立的“专卖特许所”,现为隶属于经济产业省的政府机构。JPO的主要职责为:工业产权申请受理、审查、授权或注册;工业产权方针政策拟订;工业产权制度的修订;工业产权领域国际合作;为促进日本产业发展,对工业产权信息的完善。特许厅机构设置:日本特许厅管辖的范围除专利外还包括商标。
文部省负责管理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也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对著作权的管理,除政府职能部门外,民间还成立了各种社团法人性质的协会,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协会、音乐著作权保护协会、艺能实演家团体协议会、私自录音补偿金管理协会等。这些协会的会员包括日本和外国的著作权企业法人、作家和艺术家,它们以著作权法等为武器,保护其会员的知识产权,协助会员调查收集侵权证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参与侵权纠纷的解决,接受法院委托提供鉴定意见。
日本农林水产省负责实施种苗法。对植物新品种,培育者认为有经济价值,有必要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可以提出申请。农林水产省对于申请保护的品种,除进行文件审查外,还进行实地调查或栽培实验,以确保新品种的质量和真实性。
司法机构
日本的法院分为至高法院和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又分为地方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在审级上,简易法院、家庭法院和地方法院是同级法院,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二审称为控诉审,三审称为上告审。地方法院原则上是一审法院。
日本知识产权诉讼实行专属管辖,技术性强的案件审理由东京地方法院和大阪地方法院管辖,还专门组建了东京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是在2005年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2004)、《法院法》(2004)和新制定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法》(2004)等,由原来的东京高等法院组建而来的。其设立宗旨在于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尤其是二审的审判速度和专、业性,消除知识产权司法的相对模糊地带,使相似案件的审判具有更高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不仅就知识产权纠纷的民事案件的二审能够进行集中审理,对于不服特许厅决定的行政案件也享有专属管辖权。当事人如果不服特许厅就专利审查所作决定,可以直接起诉至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这样特许厅的审理活动实际上成为了一审,而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审理实际上成为了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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