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矿作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进口商品,是我国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商品,我国进口铁矿石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主要来自澳大利亚、巴西、印度等国家。
但随着进口量的增加,出现了固废、夹杂、品质不符等情况,也有企业申报不规范、不熟悉监管政策和流程等问题。掌握进口铁矿石的技术指标、产地、矿种等知识,熟悉海关监管要求和流程,对确保优质铁矿石顺利进口、维护国门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关于调整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9号)与《关于调整进口铁矿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9号)要求,进口铁矿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需要海关出具进口铁矿重量、品质证书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应选择一次性完整申报模式,所需单证勾选“重量证书、品质证书”选项。海关依企业申请,按照“先放后检”模式对进口铁矿实施重量鉴定、品质检验并出具相关证书。
进口铁矿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不需要海关出具进口铁矿品质证书的,海关不再实施重量鉴定、品质检验,对进口铁矿实施现场检验合格后直接放行,海关保留抽查验证、监督检验职能。
查验注意事项:
根据《进口矿产品放射性检验规程》(SN/T1537)要求,海关在第一入境地对铁矿石进行放射性检测。当发现货物中γ射线剂量当量率高于当地环境辐射本底值的10倍时,则判定货物不合格。
海关在卸货过程中进行查验,发现夹带土壤、杂草、动植物病残体等检疫性物质的,判定为检疫不合格。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作除害处理。经检疫处理后合格的,准予进口。若发现夹带非检疫性外来杂物且能够进行技术处理的,海关将监督收/发货人彻底清除后,方可放行。不能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及发现夹带禁止进口夹杂物的,判定为不合格,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作退运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