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专利保护的客体
法国专利保护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但属于下列情况的不能获得专利:(《知识产权法典》第L611-10条、第L611-16条至第L611-19条)
● 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 美学创作;
● 在游戏或经济活动中进行智力活动的方案、原理及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
● 信息的展示;
● 人类或动物的手术、诊断、治疗方法,但用于实施此类方法的产品不属于此列;
● 发明商业应用后将损害人类尊严、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但不得仅仅因为法律法规的禁止而判定发明违反公序良俗;
● 对于不同成长阶段的人体及其某一部分的发现不能获得专利,包括:(1)克隆人类的方法,(2)改变人类遗传特性的方法,(3)工业或商业性使用人类胚胎,(4)对全部或部分基因序列的认识;
● 动物品种、根据《共同体植物品种权条例》(第2100/94号欧共体理事会条例)已确立保护机制的植物品种,以及实质上是通过生物学方法获得的植物或动物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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