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典当行监管政策问与答
典当行监管政策
问与答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下称《办法》)于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对典当行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范围、当票、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罚则等多个方面作出规定。2018年职责转隶后,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于2020年5月发布《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 (2020] 38号,下称《通知》),对《办法》部分条款作出修订,《办法》仍旧有效,与《通知》不一致的部分,以《通知》为准。综合《办法》与《通知》,现对典当行监管政策进行梳理,对典当行设立、经营等环节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做出解答。
什么是典当业务?
《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设立典当行的简要流程
《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 (2017) 32号)明确将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改为后置审批,《通知》明确典当行应首先办理登记注册,典当行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典当经营许可证》并书面承诺在取得许可证前不从事典当业务活动。
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 (2020] 13号),“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事项已取消,《办法》所涉《特种行业许可证》部分已不适用。
设立典当行的主要条件是什么?
注册资本 (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Zui低限额为300万元; 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Zui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Zui低限额为 1000万元。 (支持典当行将注册资本提高到4000万元以上)
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法人股东注册地原则上在山东省境内、以实体经济为主;法人股东需成立三年以上且Zui近两年连续盈利。同一法定代表人的法人股东不得重复出资且不得以自然人股东的身份出资。自然人独资企业视同自然人股东。
典当行的董事、监事、gaoji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有犯罪记录;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gaoji管理人员,负有个人责任;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
章程、营业场所、经营管理人员和鉴定评估人员、安全制度、安全防范设施等符合相应要求。
典当行的主要经营规则有哪些?
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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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Zui长不得超过6个月。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续签一次的期限Zui长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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