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简称文网文)
审批部门:文化厅(市文化局)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和比赛展览活动;
音乐娱乐(音乐网站、手机音乐网站、APP音乐):
网络音乐活动是指网络音乐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以及通知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提供网络音乐产品的在线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服务。
网络演出剧(节)目:
演出剧(节)目是指演出单位或个人在特定的时间或特定的环境下所举办的文化活动,主要包括综艺晚会、音乐剧、实景演出、演唱会、音乐会、话剧、歌舞剧、戏曲、综艺、魔术、马戏、时装表演、民俗文化舞蹈等。
网络表演:
网络表演指以网络表演者个人现场进行的文化表演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传播形式上载传播而现场互联网文化产品,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
网络艺术品:
艺术品又称美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以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
网络动漫:
动漫产品分为动画产品和漫画产品。动漫产品是指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效果中的动画片段,科教、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动漫片段等;漫画产品是指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
网络动漫产品是指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动漫、漫画产品,包括FIASH动漫、网络表演、手机动漫等,但不包括互联网上的动漫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