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在自贸区(青岛片区)新设立和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以下扶持:
1.一次性补助。实缴注册资本50亿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一次性补助1亿元;50亿元以下、4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8000万元;40亿元以下、3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6000万元;30亿元以下、2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4000万元;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00万元;10亿元以下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
2.经济贡献补助。自开业起5年内,视其对地方经济的贡献给予适当补助。
3.办公场所补助。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鼓励金融机构注册地区(市)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免费提供办公场所或给予补助;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二)自贸区(青岛片区)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的,按其新增资本扣除投资额后的1%,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对新设立和新引进的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并在青岛市汇总纳税的,业务管辖范围只覆盖山东省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业务管辖范围包括山东省及其他省份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